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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周錦絨被 告 陳磊

江春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