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周錦絨被 告 陳磊
江春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