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3號原 告 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華被 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