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8號原 告 楊志強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陳力銓律師被 告 周港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