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8號原 告 林秀霞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呂陳秋香
呂理政呂春敏呂靜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律師複 代理 人 黃慧敏律師被 告 呂素芳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28,454,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育真附表:
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與本件系爭房屋及其基地相近之每層房地單價為115,000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屋面積247.43平方公尺【(系爭1761建號建物〈90.12+8.09+4.05+440.87×1025/100000+2095.13×1226/100000〉)+(系爭1762建號建物〈
92.85+3+3.32+440.87×1056/100000+2095.13×531/100000〉)】=28,454,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