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吳偉如被 告 張文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5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