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5號原 告 阿舍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念祖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被 告 蕭力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