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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李文淨

李文溫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吳佩蓮律師王薏瑄律師被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召開之109 年度第2 次股東常會所為改選董事、監察人之決議,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之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日期: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