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吳旻鴻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玫華等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7
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7,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