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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9號原 告 葉忠俊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忠和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肆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