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0號原 告 張桐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保險契約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乃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保險契約有效,核屬財產權涉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苟原告未能遵期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日期: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