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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更一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原 告 豊璿建設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 傅耕郁被 告 張鳴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