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 告 陳姵如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李德正律師被 告 陳俊翰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 告 陳姵如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李德正律師被 告 陳俊翰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