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03號上 訴 人 陳姵如
送達代收人 王帝尹 住○○市○○區○○路0000號0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翰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