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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鈺晴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李貫忠

李俊毅黃勝義黃凱盟黃宣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新北市政府所認定之建物拆除補償救濟金及自動搬遷獎勵金核定為新臺幣1,843,933元【計算式:1,684,286+159,647=1,843,9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