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61號反訴 原告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反訴 被告 蔡文政
洪貴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0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停止在案(見本院卷一第219-220頁)。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56號、113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故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