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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78號上 訴 人 周約瑟被 上訴人 劉育玫

曾怡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10年10月10日所提之民事上訴狀僅表明上訴意旨,並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體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費一併繳納之,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