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志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港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