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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44號抗 告 人 李建興相 對 人 全子瑞訴訟代理人 葉重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尚未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日期: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