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2號原 告 東弘交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大章被 告 馬在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17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696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2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