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23號原 告 尚盈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賢橘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被 告 兆聯供應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儀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報關費等,被告為有限公司,其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基隆市○○區○○路○○○○號5樓,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