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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1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陳鶴仁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複 代理人 陳柏顥律師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林菊

湯正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陳若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金領取權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及返還押租金,故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包括確認利益即受領補償金新臺幣(下同)2,617,312 元及返還押租金228,000 元,合計2,845,312 元(計算式:2,617,312 +228,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裁判日期: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