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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秀音

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文祥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702號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7,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