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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阿舍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念祖訴訟代理人 林子康被 告即反訴原告 蕭力豪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遊戲程式開發合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阿舍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舍仔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指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阿舍仔公司主張依民法第494條行使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蕭力豪(下稱蕭力豪)返還報酬新臺幣(下同)205萬元,嗣後追加依民法494條第1項、第495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見本院卷二第11頁),核其所為追加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阿舍仔公司請求蕭力豪返還已給付之系爭契約報酬205萬元,與蕭力豪反訴請求阿舍仔公司應給付系爭契約尾款15萬元,均係由兩造間同一契約爭議而生,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確有相牽連,是蕭力豪所提之反訴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甲、本訴部分:

一、阿舍仔公司主張:㈠緣於民國109年9月間,阿舍仔公司為開發線上遊戲平台而與蕭力豪簽署系爭契約,由阿舍仔公司支付報酬,蕭力豪則為阿舍仔公司設計、製作遊戲平台工程(下稱系爭遊戲平台工程),簽約後阿舍仔公司旋於109年9月25日給付訂金60萬元,嗣109年11月間,蕭力豪以遊戲平台可提供多樣化遊戲供網友選擇為由,建議阿舍仔公司購買其他8款遊戲版權(不含系爭契約第1條附加內容之捕魚遊戲),另向阿舍仔公司表示系爭遊戲平台工程應增加美編工程使介面更為美化, 阿舍仔公司為使系爭遊戲平台工程順利完工,於109年11月9日及109年11月12日分別給付45萬元遊戲版權費與12萬5,000元美編工程訂金。又蕭力豪就系爭契約之開發進程雖不如預期,然阿舍仔公司認蕭力豪係友人所介紹,故願多給予其方便,遂在蕭力豪要求下,於109年12月7日支付45萬元之第二期款。詎至110年2月間被告依舊無法依約完成應有進度,阿舍仔公司本無意於斯時給付第三期款,但蕭力豪卻利用阿舍仔公司希冀系爭遊戲平台工程有所進展之急切心情,千方百計要求阿舍仔公司付款,不惜提出其係向阿舍仔公司借款,阿舍仔公司方於110年2月2日給付18萬元,然於110年3月間蕭力豪與阿舍仔公司預定之遊戲上線時間己逾月餘,蕭力豪開發之系爭遊戲平台工程仍有無法登入、遊戲頁面與兩造溝通結果不符、遊戲內容出現瑕疵等問題,根本未符合兩造約定,蕭力豪卻再向阿舍仔公司請款,甚至以當作其向阿舍仔公司借錢,阿舍仔公司遂於110年3月29日交付24萬5,000元(含美編工程尾款12萬5,000元及系爭工程費用12萬元),即自109年9月間至110年3月底阿舍仔公司已給付蕭力豪共計205萬元。㈡惟遲至110年5月初,蕭力豪依然無法完成系爭工程,經訴外人即阿舍仔公司之經理林子康詢問系爭工程進度時,蕭力豪竟認阿舍仔公司刻意刁難,經協調後,蕭力豪終於交付系爭遊戲平台工程予阿舍仔公司,但與系爭契約約定之內容大相逕庭,經林子康於110年5月17日以通訊軟體告知蕭力豪於驗收後發現之問題,並轉知如蕭力豪無法修補該等瑕疵,將與其解約,蕭力豪竟直接回「解吧」,絲毫無修補瑕疵之意,爰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205萬元,或依民法494條第1項、第495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㈢再縱認其中阿舍仔公司於110年2月2日交付蕭力豪之18萬元及於110年3月29日交付之24萬5,000元共42萬5,000元,非屬系爭契約之報酬,亦屬蕭力豪向阿舍仔公司之借款,爰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蕭力豪返還該42萬5,000元等語。其聲明為:蕭力豪應給付阿舍仔公司20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蕭力豪辯稱:㈠兩造就系爭契約並無購買遊戲版權及美編工程之追加項目,阿舍仔公司購買遊戲版權使用費45萬元乃阿舍仔公司向他人購買,與蕭力豪無關,阿舍仔公司所稱美編工程及其他遊戲版權,蕭力豪僅代為聯絡,為阿舍仔公司傳遞訊息而已。㈡蕭力豪承認有收到系爭契約第3條所約定之第一到三期款60萬元、45萬元、30萬元,兩造間並無任何消費借貸關係,另有關美編工程12萬5,000元及遊戲軟體版權費50萬元,蕭力豪業已轉交予美編工程之承攬人及遊戲軟體版權之出賣人。又蕭力豪業已完成系爭契約內容,並交付相關文件、軟體、原始檔予阿舍仔公司,否認系爭遊戲平台工程有瑕疵,阿舍仔公司亦始終未能說明蕭力豪交付之系爭遊戲平台工程有何瑕疵存在等語。其聲明為:阿舍仔公司之訴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反訴部分:

一、蕭力豪主張:蕭力豪業已完成系爭契約約定之系爭遊戲平台工程,並交付相關文件、軟體、原始檔予阿舍仔公司,阿舍仔公司卻於收受後惡意拒絕驗收認可,應視為阿舍仔公司已為驗收認可,爰依系爭合約第3條約定請求阿舍仔公司給付尾款15萬元等語。其聲明為:阿舍仔公司應給付蕭力豪15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阿舍仔公司辯稱:蕭力豪交付之系爭遊戲平台工程工作物,不僅充滿瑕疵,且與系爭契約所約定之本旨不符,甚至當阿舍仔公司於驗收時要求蕭力豪說明、提供資料及進行修補時,蕭力豪均置之不理,是蕭力豪請求給付系爭契約之尾款15萬元,並無理由等語。其聲明為:蕭力豪之訴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丙、本院之判斷:本訴部分:㈠阿舍仔公司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由其委託蕭力豪開發系

爭遊戲平台工程,其已先後給付系爭合約報酬及追加美編工程費、購買遊戲版權費共205萬元,但系爭遊戲平台工程之工作物經蕭力豪交付後,阿舍仔公司於驗收時發現系爭遊戲平台工程有諸多瑕疵,經催告後,蕭力豪拒絕修補瑕疵,爰民法第494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蕭力豪返還其已給付之報酬205萬元,或依民法494條第1項、第495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等語,蕭力豪則否認其交付之系爭遊戲平台工程之工作物有何瑕疵,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㈡查阿舍仔公司雖指稱系爭遊戲平台工程有不符系爭契約約定

之瑕疵存在云云,惟並未具體指明系爭遊戲平台工程之工作物應具備之內容為何?而哪些項目並未具備?又雖其所傳證人徐發文到庭證稱:系爭遊戲平台實際沒法上線運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9頁);證人花至賢到庭證稱:林子康有口頭委託我協助他,針對阿舍仔公司的APP進行驗收及之後維護事宜,一開始時,有給我一個網址,叫我連進去看這個APP,但是APP不能是一個網址,我就請林子康是否給我安裝APP的管道,但是林子康一直無法拿到,後來林子康又給我一個網址,我點進去看它是一個網站並不是一個APP,另外林子康之後有給我一個帳號密碼也進不去,之後又過了一段時間,我用林子康之前給我的帳號密碼進去了一個網站,裡面是一個看起來像博奕的網站,但是以我的專業,無法確認該網站內容可否正常操作,後來過來一段時間,林子康交給我這個隨身碟,表示這是設計APP的人交付給他的所有內容,我打開隨身碟後,隨身碟內只有一堆我無法理解的文件,我有詢問對方,但是對方都不回答,就該隨身碟的內容,我沒有辦法進行林子康委任我的驗收流程尚需要原開發者提示或提供更進階的說明才有辦法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9至260頁),然參諸阿舍仔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林子康到庭陳稱:蕭力豪製作的網頁有上傳到機房,但蕭力豪上傳的遊戲內容與我所要的不同,比如我要一個賓士的車子,蕭力豪給我豐田的車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6頁),及阿舍仔公司所提其與蕭力豪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有:「<阿舍仔公司《聯絡人應係林子康》>:沒辦法進入。<蕭力豪>:

我看看,可以哦,電子遊戲也可以正常扣款。<阿舍仔公司>:電子遊戲金額太小,彩票當機。<蕭力豪>:彩票當機是什麼?<阿舍仔公司>: 沒辦法下注。<蕭力豪>:電子遊戲金額是畫面嗎?<阿舍仔公司>:壓的錢....<蕭力豪>:直接和你交接,這陣子多有得罪,很抱歉。<阿舍仔公司>:這些你做進去了嗎?<蕭力豪>:這些也是嗎?康哥,我沒打算要請款,款項要不要付都隨你,現在用這來刁難,不太好吧。當初改第二版的時候,和阿發,均均和在公司開會時就談過,因版型的不同,會取消艋虎的版型,當日決議用神來也的版型。<阿舍仔公司>:亂講,上星期六來公司我才寫一張紙給你遊戲歷程遊戲說明,這是兩個月前你泊的,自己拉上去看。<蕭力豪>:這是你寫的。<蕭力豪>:在這一個版本我會把所有注單下注補上去,會員可以直接看所有的,後台可以編譯,若是功能都有畫面,當時有和溝通過,在大廳下方中間有一按鈕,名稱為用戶,點進去功能都在裡面。是否能麻煩你有找到人可以和我交接時,我們再行約定時間。〈阿舍仔公司〉:我要的功能不是跟那畫面一模一樣。〈蕭力豪〉:功能面我們有做了...<阿舍仔公司>:我是說遊戲說明跟遊戲歷程做了嗎?<蕭力豪>:這個後台原本就有做。<阿舍仔公司>:放上去了嗎?<蕭力豪>:在後台有。<阿舍仔公司>:後台給誰看?<蕭力豪>:我知道你要的是前台的,在上一個版本有做,這個版本我等會補。<阿舍仔公司>:補好在跟我說。<蕭力豪>:玩法說明的編輯。<阿舍仔公司>:如何回大廳。<蕭力豪>: 有些話不能好好說嗎,我知道你是出錢的大爺,你後來要求的我可以不做,並未在合約內的項目,我只希望是能好好地完成,製造雙贏的局面,溝通過程會有爭執,你是做大事的人,比我更清楚。以前有得罪的,我再次向你道歉,這樣可以嗎。 註冊帳號的部分,也做了些更動,現在只要透過股東連結,註冊完馬上增加50 萬點,每日的23點59分59秒,會做啟動自動補點的數制,不足50萬點,會自動補到50萬點。<阿舍仔公司>:我都不知道我後來要求什麼東西,能麻煩說明一下(見本院卷一第79-81頁、第95-111頁)等語,可見系爭遊戲平台非無法運作,僅係雙方就系爭契約應完成項目有認知上之差異,是上開證人之證詞不足為有利阿舍仔公司主張之認定。㈢基上,阿舍仔公司既未能證明蕭力豪交付之系爭遊戲平台工

程工作物有何應修補或不能修補之瑕疵存在,則其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解除系爭契約,或依民法494條第1項、第495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洵非有據。

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4條、495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請

求被告返還其給付之20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反訴部分: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承攬人必須完成工作,始得請求承攬報酬,但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觀民法第490條、第494條甚明。

㈡查系爭合約約定之系爭遊戲平台工程之工作物,蕭力豪業已

完成並交付阿舍仔公司,為阿舍仔公司所不否認,而依系爭契約第3條固約定第4期款即尾款15萬元需經阿舍仔公司驗收認可後撥付,然阿舍仔公司於驗收後迄今無法舉證證明系爭遊戲平台工程之工作物有何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之瑕疵存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阿舍仔公司自不得以未予驗收認可為由,拒絕給付尾款15萬元。

㈢從而,蕭力豪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 ,請求阿舍仔公司給付

系爭契約尾款15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18日起(見本院卷第17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蕭力豪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阿舍仔公司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其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未經援用之其餘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