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黃浩洋被 告 玉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玉玫訴訟代理人 游碧蘭
蔡郁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9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