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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9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27號上 訴 人 張文雄

葉貽謀游伯湖曹正吉黃清松郭松靂徐春樹

林煥然王思銘黃一晉

郭宏政嚴文彬吳竹林被 上 訴人 柯俊豪

廖裕德

黃兆鴻蔡萬議

黃金火柯仁壽

徐陳坤

詹清政郭慶忠高建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