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8號上 訴 人 楊政緯被 上訴 人 陳姿雅

劉昭伶

尤佳琪

蔡宛爭

莊惠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關於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及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陳姿雅在網頁上道歉恢復名譽部分,核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0 元(計算式:8,100元+4,500元=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裁判日期:202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