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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7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77號原 告 胡秋蘭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被 告 幸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李振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對原告之附表所示抵押權不存在。

被告應塗銷附表所示抵押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團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公司法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體確定公司清算事務是否完結之效力,故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實際上已否清算終結而定。另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倘尚有未辦完之事務,則該公司就了結該項未辦完事務之範圍內,自仍應認尚未清算終結,尚有權利能力。被告幸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9 月11日申請解散,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90年8 月13日准予備查等情,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網頁列印本、本院87年度司字第113 號准許幸助公司清算展期裁定列印本、本院87年度司字第113 號及90年度司字第136 號案件索引卡查詢列印本可證。而被告既未將附表所示抵押權列入清算範圍,依上開說明,被告就本件訴訟應認仍有當事人能力。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的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85年11月因購買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 弄○ 號3 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向被告貸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且於系爭不動產設定附表所示抵押權,約定存續期間為85年10月23日至95年10月22日,清償日期為95年10月22日。原告業已將借款清償完畢,故訴請確認附表所示抵押權不存在,且訴請被告塗銷附表所示抵押權。

(二)聲明:

1.確認被告對原告之附表所示抵押權不存在。

2.被告公司應塗銷附表所示抵押權。

三、被告的答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的判斷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而確定,第881 條之12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且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規定,此條款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另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定時存在且於不逾最高限額之擔保範圍內為特定債權。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倘其原擔保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權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告在系爭不動產上設定附表所示抵押權予被告,約定存續期間為85年10月23日至98年10月22日乙節,有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可證,顯見附表所示抵押權應屬已屆期確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告另主張其已清償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等語,而被告已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以附表所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完畢為由,訴請確認附表所示抵押權不存在,及訴請被告塗銷附表所示抵押權,均應有據。

五、結論

(一)原告訴請確認附表所示抵押權不存在,及訴請被告塗銷附表所示抵押權,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當事人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三)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附表┌────┬─────┬─────┬───────────┬──────┐│登記日期│字號 │權利人 │共同擔保地號、建號及設│擔保債權總金││ │ │ │定權利範圍 │額 │├────┼─────┼─────┼───────────┼──────┤│民國85年│淡地登字第│幸助建設股│新北市○里區○○段1723│本金最高限額││11月9 日│029186號 │份有限公司│地號土地(1 萬分之32)│新臺幣90萬元││ │ │ ├───────────┤ ││ │ │ │新北市○里區○○段6516│ ││ │ │ │建號建物(全部) │ │└────┴─────┴─────┴───────────┴──────┘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