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8號原 告 郭亦珊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顏詒軒律師被 告 郭致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8 月4日行言詞辯論,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依原告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終結,並定110 年8 月20日上午11時宣判。嗣被告於110 年8 月5 日方出具答辯狀,經本院審酌被告所提答辯狀,認為本件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