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 告 蘇子良被 告 煜昌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桂紅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8,2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