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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30號上 訴 人 李惠美被 上 訴人 游勝佳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奕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1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答詢表3紙為佐(見本院卷第261-267頁,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