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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永澤法定代理人 呂慧玲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萬9,970元(見本院卷一第2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