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95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林寶村被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王語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點交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反訴部分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8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