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增銓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麗生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299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1,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