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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305號原 告 黃信鈜

黃喨莫被 告 吳 棍訴訟代理人 吳奉達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黃信鈜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漏未就訴訟費用之負擔為裁判,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查本件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1年2月15日所為判決之主文欄,漏未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雖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項有記載「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主文欄既未明確諭知之,自屬裁判有脫漏),原告黃信鈜聲請補充判決,自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補充判決如上開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