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龍天立被 告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其財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51至5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