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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乾釗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義益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455號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萬9,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