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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嘉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 之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守平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98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