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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志明

邱嘉南

董伯雲

陳清雄

蕭米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551號請求交付遙控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裁判案由:交付遙控器等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