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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2號原 告 廖德信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被 告 杜心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萬3,0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號17樓建物、停車位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1/2 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查,兩造於108 年4 月8 日與訴外人李志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價金3,600 萬元取得系爭房地等情,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證。是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所得之利益即為系爭房地價值之半數,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 萬元(計算式:3,600 萬元÷2 =1,8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4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 萬7,335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萬3,

0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日期: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