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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39號原 告 黃添伯被 告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事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0 年10月1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頁、第2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5頁),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