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鄭雅徽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被 告 黃鎮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複 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9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