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鎮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鄭雅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4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