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728號原 告 陳衣琪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被 告 姜黎梅英 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之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持分原為伊父陳宗行所有,陳宗行前於民國101年3月14日死亡,系爭不動產持分由原告繼承。而系爭不動產持分前於70年間設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下稱系爭抵押債權),權利人為被告。查系爭抵押債權之清償日期為70年9月4日,系爭抵押債權自清償日屆至即可行使,而系爭抵押債權請求權自70年9月4日起算至今已逾15年,被告仍未行使,是系爭抵押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又被告未於系爭抵押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亦因除斥期間經過消滅。因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並未塗銷,對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行使構成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等語。
其聲明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定有明文。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縱債務人就業經時效完成之請求權未為拒絕給付之抗辯,對於已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之抵押權不生影響(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及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即系爭抵押債權之清償期為70年9月4日,有原告所提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見本院卷19-39頁),是系爭抵押債權請求權時效自70年9月4日起算,以最長15年期間計算,算至85年9月4日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未於前揭期間前行使債權請求權,復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90年9月4日以前實行抵押權,依上開說明,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歸於消滅。
四、末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業已於90 年9 月4日消滅,詳如前述,倘系爭抵押權登記繼續存在系爭不動產,自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是原告本於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核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以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為由,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附表:
編號 不動產 原告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20分之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70年3月6日 字號:莊登字第007381號 權利人:姜黎梅英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120萬元 存續期間:自70年3月4日至70年9月4日 清償日期:70年9月 4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宗行 設定權利範圍20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20分之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70年3月6日 字號:莊登字第007381號 權利人:姜黎梅英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120萬元 存續期間:自70年3月4日至70年9月4日 清償日期:70年9月 4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宗行 設定權利範圍20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100分之9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70年3月6日 字號:莊登字第007381號 權利人:姜黎梅英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120萬元 存續期間:自70年3月4日至70年9月4日 清償日期:70年9月 4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宗行 設定權利範圍100分之9 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5分之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70年3月6日 字號:莊登字第007381 權利人:姜黎梅英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120萬元 存續期間:自70年3月4日至70年9月4日 清償日期:70年9月4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宗行 設定權利範圍20分之4 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5分之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70年3月6日 字號:莊登字第007381 權利人:姜黎梅英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120萬元 存續期間:自70年3月4日至70年9月4日 清償日期:70年9月4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宗行 設定權利範圍20分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