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00號原 告 黃世宗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林均昱律師複 代理 人 楊培煜律師被 告 台北麗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光奇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97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97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