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00號原 告 黃世宗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複代理人 楊培煜律師被 告 台北麗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翠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97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案件及上訴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法院112年度上字第911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