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34號原 告 何明娥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被 告 胡蔡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078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至5樓房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不含土地之交易市價核定之;至於其餘附帶請求金錢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不含土地交易市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4萬5291元,計算方式如下:
⒈系爭房屋各樓層面積均為94.5平方公尺,屋齡已逾40年乙節
,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原告陳報三狀可證。另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與系爭房屋建物型態相類似之建物包含土地之交易價值介於每平方公尺10至14萬元;本院審酌系爭房屋距離捷運南勢角站甚近,1樓為便利商店,生活機能極為便利等情,認以每平方公尺13萬元計算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應屬適當。是系爭房屋包含土地之交易價值應為3685萬5000元(計算式:13萬×94.5×3=3685萬5000)。
⒉系爭房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113.06平
方公尺,110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3萬2842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是該土地公告現值為2632萬5117元(計算式:113.06×23萬2842≒2632萬5117,本裁定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另依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統計表」所載,新北市110年間公告土地現值平均為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90.3,故該土地110年間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應為2915萬2953元(計算式:2632萬5117÷0.903=2915萬2953)。又系爭房屋所屬整體建築物共有5層,自應依樓層數目比例計算應扣除之土地價額,即1749萬1772元(計算式:2915萬2953×3÷5=1749萬1772)。
⒊系爭房屋屬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不含土地之建物部分價值
通常僅有市價之0.33至0.5倍,衡諸前述系爭房屋所在位置等相關情狀,本院認應以0.4倍計算。從而,系爭房屋不包含土地之價值應為774萬5291元(計算式:[3685萬0000-0000萬1772]×0.4=774萬5291,按土地價值不會因為其上房屋是違建而低於市價,所以應先用一般房地行情價額扣除土地價額後再乘以0.4倍)。
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725元,原告前已繳納6940元,尚應補繳7萬0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