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7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被 告 樹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凱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各有明文。又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於兩造簽訂之「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就因執行系爭契約發生爭議時,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足憑(司促字卷第31頁),堪認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已有管轄之合意,自當受上開契約所載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復審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按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