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90號原 告 鄭雅玲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法扶律師)原 告 鄭秀如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被 告 蔡健男
黃昭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彭志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9號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乃事涉本訴訟原告得否本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號1樓房屋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之先決問題,是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命在該請求履行遺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陳報狀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朱慧真法 官 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