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14號上 訴 人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被上訴人 林家賢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14號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