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57號原 告 李慶榮訴訟代理人 王得州律師被 告 何逢凱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吳仁華律師
鄭博晉律師被 告 王義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